关于申报教育部2026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文件通知精神,现就2026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1029-1114日,受理2026年全年项目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港澳参与单位

申报院校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

香港高校(17所):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职业训练局专业教育学院、香港专业进修学校。

澳门高校(7所): 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圣若瑟大学。

(二)项目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院校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2.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时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3.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三)资助方式及内容

1.教育部向立项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全额/部分,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带队教师来内地学习、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实习的经费)或者立项支持。

2.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三、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申报材料准备与提交

请有意向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1,申请经费核算标准见附件2),《项目确认书》(附件3,港澳合作单位需签字盖章),并于1114日前将两份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校港澳台办公室邮箱gat@ustc.edu.cn

(二)校内审核与报送

校港澳台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后,将统一组织材料盖章及网上申报提交事宜。

(三)教育部评审

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将于申报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及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决定立项并批复。

联系人:孙晓辉,63602486gat@ustc.edu.cn


港澳台办公室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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