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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费管理 招聘单位对“百人计划”入选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启动经费一般不得少于70万元,并根据现行预算管理规定,将其纳入年度预算。经费使用与分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从2003年起,对获得院择优支持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入选者,院继续给予200万元(其中科学事业费173万元,基本建设费27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其招聘单位不再向院级财务管理部门返还50万元的匹配经费。 针对刚回国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入选者的配偶就业不易落实的客观情况,各单位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用于入选者本人的岗位津贴可从1000元/月调整到1500元/月,增加部分可用于解决其配偶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规范和加强过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与“百人计划”入选者签定的聘用管理合同文本,明确招聘单位和入选者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招聘单位对入选者需提供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生活条件等。 用人单位应编印《所情介绍》、《管理制度汇编》、《入所须知》和《办事指南》等,为新入所的“百人计划”入选者提供诸如医疗、住房、项目申请等方面的信息,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同时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他们办理落户、入所、子女入学等手续。 “百人计划”入选者在获得资格后的2年内,有两次申请院择优支持的机会;对未获得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3年执行期满后,统一参加“百人计划”终期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的入选者,将给予后续支持;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入选者,将取消其入选资格;用人单位对不能按照聘用合同开展科研工作的入选者,应及时终止合同、取消入选资格。 从2004年起,院每年组织两次择优支持评审。评审将采取申请人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将根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严格评审。 院每年将定期组织新招聘的“百人计划”入选者参加国情院情研讨班,每位入选者必须参加一期。 为加大我院“百人计划”工作的透明度,使入选者接受社会的监督,院对获得择优支持的入选者和终期评估为优秀的入选者实行公示制度。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百人计划”中期检查制度,对检查情况写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报院“百人计划”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局备案;同时院将进一步对中期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院“百人计划”办公室会同各业务局将分期分批对执行中的入选者所在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
三、其他 适当放宽“百人计划”执行年限,鼓励部分单位试点,对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入选者,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学科特点,项目执行期可定为3—5年。 为支持各单位提高引进人才标准,严把质量关,真正引进高水平的杰出人才,对于院在国际范围内公开招聘的研究所所长、国家(院)重点实验室主任、“海外知名学者”和在聘的“海外评审专家”符合“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基本条件,其全时到位工作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局确认,在用人单位提供前期匹配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将直接给予专项经费的支持。
上述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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