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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人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计划内容与目标
第一条 “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国内“百人计划”、项目“百人计划”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百人计划”等。 第二条 我院在创新三期,计划5年从海外引进500名杰出人才;以国内“百人计划”支持西部地区及部分特殊领域单位引进100名国内优秀急需人才;结合科技创新基地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的部署,引进支持项目“百人计划”200名;继续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青”)获得者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 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即“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百人计划”办公室初步制定创新三期“百人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经各相关基地和专业局复核,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院公布的岗位,结合本单位科技发展目标,特别要针对院战略规划重点领域、新兴与交叉学科,提出设岗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专业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组织院重大科技任务情况等对各单位设岗情况进行复审后,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示。
第三章招聘与申报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招聘。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应不超过40岁。国内“百人计划”招聘的人员在国内(院外)单位应获得研究员(教授)职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对于从国内招聘的人员及从海外招聘的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杰出人才引进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内“百人计划”招聘参照杰出人才的引进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受聘者与聘用单位签订《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执行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管理协议书》),管理协议文本中须明确:单位和受聘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聘用单位对受聘者需提供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生活条件;受聘者应享受的岗位津贴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受聘者将全时到位工作的时间(具体到月)。 院对3个月内将到位工作的受聘人员,受理入选资格备案申请。申请人和聘用单位需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资格申请表》(含电子版)和《管理协议书》,连同其在国内三级医院体检的健康证明,一并由聘用单位报“百人计划”办公室,通过院级资格审查和领导小组批准后,即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资格,享有“百人计划”入选者称号。
第四章 择优支持
第七条 入选者在到位工作一年以上两年之内,具有一次申请院择优支持的机会。院每年组织一次择优支持专家评审。 第八条 “百人计划”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受理择优支持申请(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通知为准),会同各专业局组织择优支持专家评审会。评审程序和方式如下: ⒈“百人计划”办公室根据专业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择优支持专家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超过11人(其中院外专家占1/2以上,年轻专家和管理专家占一定比例),领导小组组长任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 ⒉由各单位填写并报送《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择优支持申请表》一式15份、《择优支持申请者基本情况一览表》3份(含电子版)。同时还需提供相关附件材料3套(具体附件材料按每年通知要求提供)。 ⒊“百人计划”办公室会同各专业局在择优支持专家评审会议前,组织对择优支持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择优支持实地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作为择优支持终审的重要材料。实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聘用单位对申请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支持经费的落实情况(其中启动经费不得少于70万元,须纳入年度预算)及人员配备保证情况等;⑵申请者的科研进展情况、科研实验平台建设情况及其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情况;⑶申请者到位后在岗工作时间及人事关系调转等情况。 4.院每年5月底前组织择优支持专家评审会。评审会采取申请者现场答辩、专家提问的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终审后,按70%的择优支持率确定择优支持人选。 第九条 获得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将获得2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其中国内“百人计划”入选者由院支持专项经费100万元,聘用单位匹配支持经费100万元。 在院拨经费到位后,聘用单位不得从中抵扣按院规定所提供的启动经费。 第十条 对未获得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一般应取消“百人计划”入选者称号,但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保留部分入选者称号。对保留称号的入选者,由聘用单位按院择优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并需参加院组织的终期评估。 第十一条 对在创新二期已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资格,但未获得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在获得入选资格后的3年内,有两次申请院择优支持的机会。未获得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在聘用单位支持下可继续执行“百人计划”,并参加院统一组织的终期评估。上述人员从入选到参加评估,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 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对获得院择优支持和保留称号的入选者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聘用单位每年需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年度考核表》,报“百人计划”办公室。 第十三条 院每年组织一次“百人计划”入选者终期评估。入选者从获得择优支持的年份算起(不含当年度)的第4年参加终期评估。入选者届时可申请延期,但从获得经费支持到参加评估,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评估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工作进展、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承担任务与项目、实验室建设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合格以上的入选者在受资助期间,须获得2项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相当的项目资助。终期评估的步骤如下: ⒈聘用单位组织7-9位专家组成评议组(其中院外专家应占1/3以上,年轻专家和管理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对入选者工作进行初评估。入选者和聘用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终期考核评估表》。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⒉相关专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入选者现场答辩、专家提问的方式进行。由专家组提出终期评估考核意见。 ⒊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终期评估结果。评选出不超过20%的优秀入选者(延期评估的入选者不能被评为优秀)。 ⒋优秀入选者所在单位向“百人计划”办公室提供优秀入选者简介和其科研小组工作介绍,“百人计划”办公室将上述材料及专家终期评估考核意见汇编成《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终期评估优秀入选者工作简介》,印发全院。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为支持各单位提高引进人才标准,严把质量关,真正引进高水平的杰出人才,对于院在国际范围内公开招聘的研究所所长、国家(院)重点实验室主任、“海外知名学者”和院“海外评审专家”,若符合“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基本条件,在其全时到位工作后,由受聘者和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直接认定择优支持资格申请表》,连同《管理协议书》报“百人计划”办公室,通过院级资格审查和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聘用单位提供前期匹配经费支持的前提下,院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专项经费的支持。 按“百人计划”岗位招聘的“杰青”获得者,对通过院级资格审查,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资格者,原则上可不通过专家评审,直接获得专项经费支持。 上述人员在“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期满后需参加院统一组织的终期评估。 第十五条 对获得择优支持和终期评估为优秀的入选者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选者的工作简历、到位后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学术成就、主持和承担项目及在岗工作时间等。“百人计划”办公室与相关专业局将对有异议的入选者进行调查核实,并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院每年定期组织“百人计划”入选者国情、院情学习研讨班,每位引进的入选者须参加一期研讨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编印《所情介绍》、《管理制度汇编》、《入所须知》和《办事指南》等,为新入所的“百人计划”入选者提供诸如医疗、住房、项目申请等方面的信息,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协助他们办理落户、入所、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十八条 “百人计划”入选者享受3年1000元/月的“百人计划”岗位津贴。针对刚回国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入选者的配偶就业不易落实的客观情况,各单位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用于入选者本人的岗位津贴可适当调增,但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增加部分可用于解决其配偶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具体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入选者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百人计划”办公室将分期分批对执行中的入选者所在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及年度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聘用单位须在其入选“百人计划”两年内提出取消称号的申请,并将院人才专项经费全额返还院财政,逾时将不予受理,按照终期评估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项目“百人计划”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基地可根据需要结合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的部署,通过设置项目“百人计划”岗位(以下简称“项目百人”),招聘海内外优秀人才。入选者年龄应不超过45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百人”岗位应是相关基地的重大项目或重要方向项目首席科学家岗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百人”入选者和聘用单位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项目“百人计划”申请备案表》,报相关基地审批后,报“百人计划”办公室备案。“项目百人”入选者不参加院择优支持评审,其科研经费的支持强度由基地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一般不少于200万元。聘用单位需对“项目百人”入选者给予100万元的匹配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百人”入选者执行期限与承担项目执行期限一致。由相关基地负责组织结题评估工作,评估标准除按照项目评估标准进行外,还需对“项目百人”入选者在科研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专门评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项目“百人计划”入选者项目结题报告》报“百人计划”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杰青”获得者申请入选“百人计划”
第二十四条 凡我院获得“杰青”资助的人员(已获得“百人计划”支持的人员除外),在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均可申请入选“百人计划”。申请者和所在单位需填报《中国科学院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申请入选“百人计划”备案表》,报“百人计划”办公室备案。“百人计划”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寄发“百人计划”入选通知书。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资格的“杰青”获得者,享有“百人计划”入选者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者称号的“杰青”,在基金项目执行完毕,并于基金委考核通过后的第二年,可申请院“百人计划”专项经费的支持。申请者和所在单位需提交《中国科学院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申请“百人计划”专项经费支持申请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结题报告》及“百人计划”入选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百人计划”办公室审核后,将公布获得支持入选者名单,同时院将在当年度给予每人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入选者享受3年每月1000元的“百人计划”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杰青”获得者从获院“百人计划”经费支持的年度算起,第4年需填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申请“百人计划”经费支持项目结题报告》与相关成果附件,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百人计划”办公室,并参加院统一组织的结题评估。 受支持期间由于个人原因调离我院系统的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冻结专项经费使用,如实向“百人计划”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由财务部门出据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细目,并根据院的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及时返还院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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